松江区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区财政扶持政策,促进我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发挥财政政策的导向作用,根据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市区(县)财政扶持政策的意见》,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专项资金由区、镇两级财政安排,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区财政根据不同的产业扶持政策,设立相应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资金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范围与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注册在本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健全、会计核算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为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节能减排和人才高地建设等。严禁对高能耗、高污染、高危险、空转商贸型和房地产企业实施财政扶持。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式。可综合考虑企业发展的实际需求,结合总部设立、自主研发、科技创新、技术改造、现代服务、文化创意、租金补贴、结构调整、节能减排、促进就业、品牌建设、上市补贴、外经外贸、平台建设、融资担保、市场开拓、人才引进、经济贡献、土地节约集约、二次创业等情况,以项目资助、贴息贴费、以奖代补等方式予以扶持,不得与企业税收直接挂钩。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报、审核、拨付程序

第七条 财政扶持项目实行分级申报。属于镇级财政扶持项目,企业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向所在地街镇政府提出扶持申请;属于区级财政扶持项目,企业直接向区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扶持申请,区级扶持项目如要街镇财政资金配套的,事前需经街镇政府批准。

第八条 街镇和区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全区统一制定的财政扶持政策,对企业上报的扶持项目分别进行审核并确定财政扶持的类别和金额后报送区财政局。

第九条 区财政局根据各街镇、区职能部门的评审结果及有关文件以国库直拨形式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对街镇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和拨付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两次,即上半年一次,下半年一次。由区财政垫付的资金,在年度财力结算中扣除,除此之外,街镇、园区不得再另行拨付企业财政扶持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条 专项资金应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并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凡当年度发生严重安全事故和重大环保事件、存在偷漏税行为受到查处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的企业,不得享受财政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各街镇和区职能部门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区财政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的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街镇财政部门要做好镇级财政扶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工作,要结合上级对科技投入考核的要求,增加科技方面支出在扶持资金中的比重。同时,该项工作列入对街镇领导的年终考核。

第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有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除收回资金外,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类财政奖励、补助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区财政局每年在区级财政扶持项目中选择部分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重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街镇和区职能部门要组织项目单位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的计划和评价报告报区财政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对获得市级支助项目需要区级配套的,而该项目已享受区级专项资金资助的,区级专项资助视同市级配套资金。

第十六条 区属公司的产业扶持资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111日起正式实施。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